张家口市第十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日期:2020-12-03 13:44:44  发布人:工会  浏览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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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会帮扶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它是由党委领导、政府(行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互济受益的一项群众性互助活动。经河北省总工会和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宗旨是通过互助互济的形式对患病住院治疗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使患病职工“病有所医”。

第三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原则是“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领导机构工作部门及职能

第四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研究制订和修改有关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办法、方案、细则。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张家口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负责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总工会、各管理区总工会、经开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设立张家口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工作人员由本级工会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所辖范围内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具体工作事项。

第七条  各直属基层工会及外地驻张单位工会设立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代办点。代办点应根据各单位情况配备专兼职代办员,负责本单位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具体工作事宜。

第三章 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凡本市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只要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均可在办事处、代办点(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不接受个人单独加入。团体参加人数50人以上的单位,必须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5%50人以下的单位,职工参加人数必须为100%

第九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单位团体须填报以下信息:

1《张家口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

2《张家口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

第十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须在单位工会组织下提供本人身份证信息。

第四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一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的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上期互助金的结余;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每个自然年度为一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当年缴费,符合大病互助补助条件的职工,当年享有申请补助的权利。

第十三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全市统筹、市级调控、分级管理、多层服务”的运行模式。职工缴纳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在发动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统一收取,分级统一上交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设互助金专户,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医疗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级或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各办事处定期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五条  市职工大病互助活动服务中心及各县区办事处开展工作产生的工作经费,由同级工会承担,不得从互助金当中提取。

第十六条  由各单位工会收取的互助金,要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为防范和减少资金运行风险,市互助服务中心统筹后按比例拨付各办事处。上半年拨付各县区当期筹集资金的50%,下半年根据各县区互助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拨付30%50%。当年互助金全部使用需要申请市级统筹的县区,需向市总工会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七条  各办事处在互助期内,本单位所发生的大病给付的医疗补助金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分级审批权限,并报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备案或审批,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八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如在互助金补助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违纪使用的,将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拨付给各办事处的互助金应在工会帮扶中心专户上设立科目;暂没有帮扶中心账务专户的可在本级工会账户上设立科目。

第五章  互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九条  职工申请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时,应由单位工会负责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张家口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申领审批单》;

2、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医保)费用结算单(原件);

3、职工本人治疗病案首页;

4、职工本人的身份证;

5、职工本人工会会员卡;

6、市互助服务中心和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活动当期内住院治疗,或经医保部门认定并持有《门诊特殊病例》的门诊治疗,医疗费总额达到7000元以上(含7000元)的,根据患病种类按比例给予补助。

1、患病职工当年住院治疗,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重大疾病的,补助医疗费总额的10%;在一个互助期内,可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并申请互助金补助,累计补助限额不超过3万元。

2、患病职工当年住院治疗,属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疾病的,补助医疗费总额的5%;在一个互助期内,只可申请一次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1万元。

3凡是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其配偶(无工作)或子女(未满18周岁)有一方患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重大疾病,可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医疗费总额的5%,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一条  重大疾病种类(参照国家和医保部门定义):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造成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9脑炎后遗症—造成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11红斑狼疮;

12艾滋病;

第二十二条  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内突发猝死,且未发生住院治疗费用的(不包括急救抢救),其配偶或子女可申请一次性救助金2000元。

第二十三条  上述补助需在当年1231日前申请办理,超期将失去申请资格,市总工会及各县区总工会将不再受理;在当年12月住院治疗的,以及因医保部门结算超过期限的,应在出院结算日期或医保部门结算日期后4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办事处提出补助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住院治疗处于跨自然年度期间且出院日期为下一年度11日以后的,归下一年度补助范围。

第六章  审批权限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互助补(救)助审批权限及管理:

1、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重大疾病的补助,由各县区办事处申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审批;

2、非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重大疾病的补助,由各办事处审批;

3、市总工会直属各单位工会、各产业工会补助申请,以及各县区救助申请全部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审批。

4、由市总工会支付互助金的,资金审批程序按照市总工会财务审批制度执行。由各县区总工会支付互助金的,按同级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总工会要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严格把好入口关,严格执行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之规定,坚决杜绝违规加入;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坚决杜绝拆分审批、人情审批等违规现象。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将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对各县区进行不定期抽查,一经查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之规定的,或发现违规审批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并向全市通报。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医疗互助活动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市总工会将根据各县区当期互助金筹集和使用情况,通过报销比例浮动机制进行风险调控。当年出现互助金超支30%以上,或连续两年出现当期互助金超支25%以上的县区,将从下一年度降低该县区重大疾病补助比例2个百分点;非重大疾病补助比例1个百分点。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本活动无补(救)助责任:

1、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

2、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3、打架斗殴、吸毒、天灾人祸、酗酒、自残、意外事故、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4、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5、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有第二十七条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申请享受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补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医疗机构和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中心举报。市互助服务中心将委托市总工会经审部门或医保稽查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经查实有违规现象,依照政策法规向相关部门报告追责。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的,由办事处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并报互助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患病职工的补助力度,使互助金的使用更加灵活,惠及更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可根据当期互助金使用情况,报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酌情开展以下活动:

1、对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患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重大疾病的特困职工,酌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2、患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重大病,经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酌情追加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3、在定点医院设立职工医疗救助病房,对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职工采取医疗帮扶手段对其进行医疗救助。

第三十二条  参加张家口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同时享受“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互助补助期限为一年并按自然年度计,即每年11日至同年1231日,补助期前60天为互助金缴费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011日起执行,此前历年《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张家口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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